公证行业
 


 


 

绵  阳  市  司  法  局

四川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

绵阳市公证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公证行业诚信建设,全面提高公证行业诚信执业的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法律服务环境,促进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公证行业自律公约》《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司法行政部门、公证行业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执业诚信度、执业行为、执业活动、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公证服务质量以及管理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的评价主体为市司法局、四川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下简称办事处)和各主管司法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的客体为本市辖区内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第五条  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督管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实行基础信用值制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全部评价客体每年均拥有10分的基础信用值,评价主体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实施信用值增减,并进行公布。

第七条 实行即时评价制度。由市司法局、办事处以及各主管司法局依职能进行信用评价管理。各主管司法局对应增减信用值申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和办事处决定信用值的增减。主管司法局对所属评价客体应当进行信用值增减而未进行申报的,市司法局可通知评价主体进行申报,也可直接决定增减信用值,并通知评价客体主管司法局。

第八条 实行评价申诉制度。受评价的客体对评价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诉,市司法局可委托各主管司法局、办事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和调查,所有申诉均由市司法局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九条 实行信用评价修复制度。鼓励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主动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并经主管司法局认定,报市司法局和办事处核准后,记入信用档案,恢复原扣减的信用值。

第十条 信用评价信息由市司法局每年4月1日前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信用值增加条件

1、公证机构受到部、省、市通报表扬的,分别增加信用值3分、2分、1分。

2、 公证机构受到部、省、市表彰奖励的,分别增加信用值5分、4分、2分。

3、 公证机构被部级、厅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命名为文明公证机构或其它称号的,分别增加信用值8分、6分、4分。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减其信用值2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2分。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减其信用值2分。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用评价处理

1、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扣减该公证机构信用值4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4分。

2、受到警告并处罚款处罚的,或单独罚款处罚的,扣减该公证机构信用值6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6分。

3、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扣减该公证机构信用值8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8分。

4、受到其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扣减该公证机构信用值8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管理信用值8分。

第十七条  公证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信用评价处理

1、  警告处罚的,一次扣减其信用值3分。

2、 警告并处罚款处罚的,或单独罚款处罚的,扣减其

信用值4分。

3、停止执业处罚的,扣减该公证机构信用值5-6分。停止执业期间仅发基本工资。

4、吊销执业证处罚的,扣减其信用值10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6分。

第十八条 公证员受到公证行业处分的信用评价处理

1、警告处分的,扣减其信用值2分。

2、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其信用值4分。

3、罚款处分的,扣减其信用值5分。

4、记过处分的,扣减受处分个人信用值6分

5、暂停会员资格处分的,扣减受处分个人信用值,8分

6、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扣减受处分个人信用值10分。同时扣减所在公证机构信用值6分,扣减所在公证机构负责人信用值6分。

第十九条 公证机构违反诚信建设的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处理

1、未在执业机构窗口公示机构执业许可证、公证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执业范围、业务流程图、执业人员情况、复查投诉处理规定以及投诉监督电话的,经监督部门指出,拒不更正的,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2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2分。

2、违反固定办公场所的规定,违规设立办证室(点),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2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2分。  

3、发布虚假信息,作不切实际的宣传,误导当事人、公众或者社会舆论的,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2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2分。  

4、容留其他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在本处办理公证业务的,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2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2分。

5、公证处未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出征、统一归档,收取公证费不出具正式票据等,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2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2分。  

6、对发生在本处的公证员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2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2分。

7、对公证当事人的投诉故意推诿,不依法及时复查处理的,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2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2分。

8、本处发生重大公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全市公证行业信誉的,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3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3分。

9、公证机构未建立健全公证员诚信档案的,未将公证员执业活动的诚信建设情况及时记录诚信档案中,为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2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2分。  

10、公证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所在公证机构声誉的,扣减所在公证机构信用值2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2分。  

11、公证机构未按规定上报或未及时上报应当上报的重大案件的,造成重大影响的,扣减所在公证机构信用值2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2分。  

10、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监控、执业准入、政策导向、年度考核、执法检查、内部管理、行政处罚等进行监督指导,或者故意制造困难阻碍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3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3分。情节严重的,主管司法局可以提前解除选聘公证机构负责人职务。

11、拒绝接受公证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3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3分。

12、拒绝接受纪检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各级纪检监察等部门交办的公证投诉案件不认真及时查处及时反馈情况的,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3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3分。

13、不按规定依法纳税,逃避税收监管的,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3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3分。

14、不依法参加公证执业保险,按规定提交公证执业保险金;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3分。  

15、不按行业规定交纳公证协会会费;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3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3分。

16、执业活动和管理活动中的其他失信行为。限期改正,并扣减公证机构信用值2分,同时扣减公证处负责人信用值2分。  

第十七条 公证员违反诚信建设的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处理

1、不接受指定的公益性公证事项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的;在媒体上或者利用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对本公证机构或者本公证机构的公证员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公众或者社会舆论的;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公证书一年内出现3次质量问题的;在执行职务时,不按要求着装、举止不文明,不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的,上述失信行为扣减其信用值3分。

2、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的;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声誉的;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公证当事人,干扰其他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的;给付公证当事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回避规定的;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的;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一年内连续出现2件以内错误公证文书的;公证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公证卷宗、公证专用纸或当事人重要证明材料丢失的,上述失信行为扣减信用值4分;

3、 一年内连续出现3件以上5件以下错误公证文书的;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的;违反公证管辖办理公证的;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拒不改正的;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较为严重的,上述失信行为扣减信用值6分;

第二十条公证员助理的信用值增减参照公证员信用值管理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扣减信用值程序

1、申报。市司法局、各主管司法局和办事处根据日常监管、当事人投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中发现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属于应当扣减信用值时,报市司法局,经市司法局和办事处研究决定后,拟扣减信用值的,由办事处填写《绵阳市公证行业管理信用评价扣减受理审批表》(附件一)。

2、调查。办事处应当在15日内进行调查,经市司法局和办事处确认,向申报扣减的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发出《绵阳市公证行业管理信用评价扣减通知书》;

3、复查。被扣减的机构或个人收到《绵阳市公证行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扣减通知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异议;市司法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并在5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4、决定。经调查核实,确实应当扣减信用值的,由办事处向被扣减的机构或个人送达《绵阳市公证行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扣减决定书》,由市司法局在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增加信用值的程序

1、申报。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具有增加信用值的因素后,由各公证机构填写《绵阳市公证行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增加申报表》(附件二),在5日内向主管司法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各主管司法局审查后,连同申报材料在15日内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与办事处审核是否符合增加信用值。

3、决定。对审查符合增加信用值的,由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发出《绵阳市公证行业管理信用综合评价增加决定书》,由市司法局在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增加信用值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统计后按最高级别一次性计算,并保持到下年第一季度从新计算为止。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公证员有其他应扣减信用值的情况,由市司法局、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共同研究决定,办事处执行增加、扣减信用值,市司法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公证员扣减信用值的,应当降低责任人3个月的2-5%的业务提成比例或者公证处负责人的1-3个月的主任(副主任)津贴。公证机构应当及时履行扣减业务提成和津贴的责任,并及时将结果报送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主管司法局。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公证员增减信用管理值,依据最高奖励或者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