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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尤其是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将其放在社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通过管理、教育、社区服务等各种带有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当前,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监管方式方法较为单一,对矫正对象不加区分,进行统一模式的管理,忽视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会引起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在相互比较中产生对矫正政策的不满,对矫正措施的抵触。而且部分个体情况的一体化对待,使我国下大力气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行刑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合理优化使用,很不科学,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资源的浪费。笔者试以三台县社区矫正工作为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监管谈一些粗浅认识,为社区矫正工作提质增效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三台县社区服刑人员的现状分析

2006年开始,我县在潼川、北坝两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当时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执法主体是公安派出所。2008年扩大试点到全县25个镇乡,2010年全县全面推开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012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行以后,社区矫正工作正式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截止20175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00余名,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2700余名,全县现有登记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近800名。

从文化程度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700余名,占总人数的90.2%,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80名,占总人数的1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近10名,占总人数的1%

从类别看,缓刑600余名,占总人数的80%,假释55名,占总人数的7%,管制60余名,占总人数的8%,监狱监外执行近40名,占总人数的1%

从年龄分布看,18岁以下近30名,占总人数的4%18岁以上35岁以下近600名,占总人数的70%35岁以上55岁以下近150名,占总人数的20%55岁以上近40名,占总人数的5%

从户籍分布看,农村户籍近700名,占总人数的90%,城镇户籍100名,占总人数的10%

2012年开始,我县在潼川、北坝等10个镇乡通过电信与成都耀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接对100名重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监控试点。2013年开始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全面进行定位监控,现在已经实现“三网合一”(移动、电信、联通)带号入网,矫正工作主要采取每月定期组织集中学习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实地检查走访等方式开展。

二、现行监管模式存在瑕疵及成因

(一)矫正对象文化程度偏低,接受教育意识和能力不强。三台县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守法意识淡薄,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缺乏服刑改造意识,违反监管纪律时有发生,给社区矫正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占比大。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占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81%。由于这类人员没有真正走进监狱,加之目前可供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的社区服务项目较少,社区矫正的教育形式较为单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中一小部分人员对自身所犯罪行的认识不足,随着时间推移自我反省的意识越来越淡薄。

(三)矫正对象年龄差距大。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层次多样,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程度不一,而且每类人群所需学习的内容侧重点也不统一,现在统一一起学习不利于教育改造效果。

(四)农村户籍社区服刑人员比例高、居住分散。从数据分析发现,农村户籍高于城镇户籍,对这类人群的矫正、监管等工作难度较城区更大,农村由于基础设施、人力等各类软硬件资源相对落后,尤其是此类人员的工作、生活有的存在一定困难,如因交通肇事罪而判缓刑的人员,由于赔偿费或家庭子女教育等方面,家庭负担较重,而在三台县范围内找工作难,从而使家庭越来越贫困,致使对监管有抵触心理,从而不利于其教育改造。

(五)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惩戒装备。三台县63个镇乡司法所,其中有5个无人所。现已落实社区矫正专、兼职工作人员78人(其中在编干部42人,辅助人员36人)。但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要达到与社区服刑人员1:10的比例分别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及社会工作者。由于我县社区服刑人员多,现仍未达到。

(六)社区矫正监管顶层设计滞后。社区矫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立法滞后,工作人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后援。在立法中,要充分考虑到现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的实际,借鉴已取得的经验,提高矫正工作的实效性。

三、社区矫正分类管理的现实意义

管理,是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实施的组织管理活动。作为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型的罪犯在心理特征、行为习惯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需要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这样才能使管理具有针对性,才能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其意义主要表现在:

首先可以有效防止不同矫正对象之间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社区矫正对象是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是不同类型的罪犯,对是非的辨别能力、对社会的责任认知上存在差异,在行为习惯上具有不同的恶习,像累犯、惯犯,长期的犯罪经历使其形成了一套“犯罪哲学”,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找到许多堂而皇之的理由,并理直气壮地去实施犯罪行为。累犯、惯犯的犯罪史令他们受到一而再的惩罚,这种惩罚又使这种反社会心理不断加强,形成恶性循环,逐渐形成强烈的反社会意识和稳定的犯罪倾向。而未成年犯处于从童年向成年的过渡,是一个半幼稚、半成熟的时期,童年的依赖性将逐渐消失,由独立性取而代之。自尊心不断增强,但思维仍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容易偏激,容易摇摆不定,激情在处理事情中常常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对他们就必须采取不同的矫治措施,才能达到矫治的目的。如果将他们放在一起矫治,运用统一的管理模式,不但不能消除累犯、惯犯反社会性的攻击、报复、毁灭等犯罪动机,还有可能让其某些行为影响了未成年矫正对象,导致他们盲目崇拜,不但不以这些人过去的犯罪行为为耻,还以结识“江湖大哥”为荣,甘愿为其“肝脑涂地,死而后已”,从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而根据不同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教育方式,对人身危险性高、再犯罪可能性大的矫正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将可能发生的犯罪倾向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主观恶性不大、回归社会趋向好的矫正对象可以让其多参加社会活动,强化其自尊心、增强其社会使命感,从而预防犯罪,保障社区矫正能够稳定、持续、有序发展。

其次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效率,实现刑罚资源的合理优化使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果对矫正对象不加区分,进行统一模式的管理,忽视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势必会引起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在相互比较中产生对矫正政策的不满,对矫正措施的抵触。

四、实行分类监管模式思考

 (一)划分等级。三台县司法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程度进行评估,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监管等级。

严管适用于重新犯罪可能性较高、犯罪恶习较深的,初犯、从犯中认罪悔过态度不好的,不愿参加工作和劳动,有不良嗜好或心理疾病,家庭没有管教能力等情况的未成年犯。普管适用于重新犯罪可能性一般的,基本为故意犯罪中有明显的认罪悔过态度,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现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家庭环境,自觉服从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但有不良嗜好,脾气粗暴的及有家庭管教能力等未成年犯。宽管适用于重新犯罪可能性较低的,认罪态度好,年老有病已没有活动能力,暂予监外执行,矫正期2年以下等社区服刑人员。

对过失犯罪等没有犯罪故意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般采用宽管矫正的模式。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有犯罪故意,但失去条件后无法重新犯罪的职务犯罪类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宜采取普管矫正模式。对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主观故意十分明显,社会危害性大,改造难度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般采取严管矫正模式。

(二)区别监管。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严管级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手机定位进行24小时定位监控、严格限定活动区域,严格执行请销假等制度,对其每日活动情况进行记载,且要求监管责任人或监护人当天签名确认,每周周一向司法所报到一次,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或思想汇报,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

对普管级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手机定位进行24小时定位监控、限定活动区域,未经请假不得离开限制活动区域,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对其每日活动情况进行记载,且要求监管责任人或监护人每三天签名确认,每月周一向司法所报到一次,每两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或思想汇报,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一次,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一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6小时。

对宽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手机定位进行24小时定位监控,外出履行请销假手续,每天的活动情况进行记载,且监管责任人或监护人每周签名确认,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报到一次,每季度一份书面情况或思想汇报,每季度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一次,公益劳动每季度不少于6小时。

(三)动态管理。按照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及时变更监管级别及监管措施。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社区矫正后,前三个月一律实行严管。经三个月的严管后,对于那些犯罪恶习不深、认罪悔过态度较好、入矫三个月未受到警告等处理,表现良好的,参考心理测试评估,可变更为普管。

当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六个月普管后,对那些能够按时报到、汇报、参加学习和足时完成公益性劳动的,可变更为宽管。

实行普管、宽管后,受到警告一次,仍不改正或有违反监管行为但未达收监或撤销缓刑条件的一律转为严管。实行宽管后,发生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者,变更为普管。

(四)分类管理。主要是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年老有病或身患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涉毒人员、以及犯盗窃、抢劫、诈骗等主观恶性大的服刑人员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区分开,予以有针对性的分类进行监管帮扶教育。

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家庭环境、个人成长经历、心理特点等方面细化分类,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进行有效教育监管。对年迈有病或身患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强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明确矫正小组成员一对一的管理责任。截止目前,我县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监管工作正在由试点探索向全面整体推进中,社区服刑人员在实行普管、宽管后没有变更为严管的情况出现,收到了预期效果。

分类监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与创新,是提高社区矫正监管质量的有效模式。(三台县司法局安置帮教与社区矫正股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