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秀华:
2017年4月16日,你自愿向本公证处申请撤销(2015)绵科证字第64号遗嘱公证书。根据你的申请,经本处审查,认为你提出的因 “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经慎重考虑,决定申请撤销该遗嘱公证”的理由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关于撤销公证的相关规定,你在本公证处对撤销公证的申请书中的承诺和保证的意思表示真实,对撤销公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清楚明了。
本处决定:撤销(2015)绵科证字第64号的遗嘱公证书。并收回你本人所持有的[2015]绵科证字第64号遗嘱公证书。
四川省绵阳市科诚公证处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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